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
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山东省自2010年12月1日由1%调整为2%)计算缴纳。
4.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 城镇土地使用税0.45%
6、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不超过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每月在4000元以上,定率扣除20%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个人出租住房
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不区分用途,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法定税率为12%)
2.营业税:不区分用途,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即1.5%。(法定税率为5%)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山东省自2010年12月1日由1%调整为2%)计算缴纳。
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免征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不超过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每月在4000元以上,定率扣除20%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