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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权投资企业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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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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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涉税分析  发帖心情 Post By:2011/5/11 17:40:00 [只看该作者]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换取股权,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让股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条划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即一般情况下“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也就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比如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等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5)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造的商品房进行联营和投资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

股票交易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并向股票转让方单边征收;其他性质的股权转让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让按产权转让书据适用0.5的税率计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5-12 8:04: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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