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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4/15 15:23:00)
--  作者:cfo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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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第210号)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73号
 

二、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5 16:57:03编辑过]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4/15 15:20:00)
--  作者:cfo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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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5 15:25:29编辑过]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4/15 15:19:00)
--  作者:cfo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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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5 15:25:10编辑过]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4/15 15:15:00)
--  作者:cfo0531
--  向国外中介支付佣金的有关问题
 

一、向国外企业支付佣金企业所得税问题

 

取得佣金的企业是否负有我国所得税义务,取决于该公司是否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及场所,即该劳务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向国外客户支付佣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提供劳务所得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则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按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支付方也不需要代扣代缴。

  

二、向国外个人支付佣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向国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营业税问题

 

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5 15:15:4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