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7/8/23 20: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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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广平
--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以及变化分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年实行,有关外资企业的优惠面临着很多的变化,自己根据所知道的分析给大家,请相关的人士参考。不足之处请指出,欢迎大家交流财务知识,谢谢!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以及变化分析 一、当前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减免税优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定区域内的优惠: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2)产业优惠:外资优惠主要针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行业的优惠比较少。我公司的机械制造类就属于该类。属于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就是从赢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后三年减半征收。这是外资企业享受最普遍的、主要的优惠措施。 (3)技术、出口优惠: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企业出口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 (4)税后分配利润免企业所得税,个人免个人所得税。 (5)在投资总额内和鼓励的产业政策内,购买的国产设备价格的40%可以抵免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超过5年。 (6)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进口增值税和关税。(不分内外资企业) 2、退税 (1)再投资退税,退给外国投资者已纳所得税的40%,获得先进技术或者出口企业的,退外国投资者原来已纳所得税的100%。 (2)符合政策的,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 二、明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面临的变化: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降低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四、对于成立外资企业的税收考虑 2007年筹办成立的外资企业,按照上面第57条规定,在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可以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25%的税率,本法公布时间是2007年3月16日。之后成立的不再享受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的优惠。不再享受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的优惠主要是指本文一1中的(1)(2)项优惠。以外的其他优惠措施是否还继续或者怎样过渡,需要等年末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明确。 至于增值税优惠现在还没有变化。主要是指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公司可以在需要购买设备之前提前考虑该优惠政策是否变化。 [此贴子已经被admin于2007-8-23 21:05: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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