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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6/4/29 11:26:00)
--  作者:济南泉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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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一般纳税人需要加强合同管理,没有书面合同,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有风险!

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解读:餐饮服务不包含住宿服务;贷款服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贷款利息等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6/4/29 11:29:49编辑过]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6/4/29 10:15:00)
--  作者:济南泉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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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号角吹响,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一个税种,将逐步退出舞台!
同时为增值税法的立法扫清障碍。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6/4/29 10:11:00)
--  作者:济南泉润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