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CFOCLUB税务实务企业所得税 → 回复帖子

  回复帖子
用户名:   *您没有注册?
密码:   *忘记论坛密码?    标题采用“回复:XXX....”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200 个汉字
当前心情
上一页 发帖表情 下一页
内容
高级设置: 签名: 回帖通知: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4/2/14 15:24:00)
--  作者:济南泉润
--  出差补助的报销、涉税问题

一、出差补助(津贴)不计征个税:

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出差补助(津贴)标准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出差补助(津贴)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不必要非得取得餐饮业发票,相反,如果取得餐饮发票,则一般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2-14 15:24:3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