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4/15 8: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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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fo0531
-- 财税[2001]157号延续了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规定,最大的不同是进一步明确“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两个文件,基本方法是:商数定收入、扣减法定数、单独计算、数月汇总。
【例】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了15年,2009年10月与该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84 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为18 000元。王先生的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解析』以其商数作为月收入额(84 000-18 000×3)÷12=2 500(元), 扣减2000元的法定扣除数,2 500-2 000=500(元) 找税率,适用5%,速算扣除数为0。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 总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2=300(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5 10:50: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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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4/15 8: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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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fo0531
--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4/15 8: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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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fo0531
--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