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风格
恢复默认设置
|
展区
文件集浏览
图片集浏览
Flash浏览
音乐集浏览
电影集浏览
|
搜索
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
→
CFOCLUB税务实务
→
个人所得税
→ 回复帖子
回复帖子
用户名:
*
您没有注册?
密码:
*
忘记论坛密码?
标题
采用
“回复:XXX....”
主题标题:
选择话题
[原创]
[转帖]
[灌水]
[讨论]
[求助]
[推荐]
[公告]
[注意]
[贴图]
[建议]
[下载]
[分享]
*
不得超过 200 个汉字
当前心情
将放在帖子的前面
部分图片由
QQ授权提供
发帖表情
内容
高级设置:
签名:
不显示
显示
匿名
回帖通知:
不通知
邮件通知
短信通知
邮件和短信通知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8/9/3 8:41:00)
-- 作者:济南泉润
-- [公告]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76号
成文日期:2008-06-1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RSS2.0
|
Xhtml无图版
|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2000 - 2008
www.cfoclub
.cn
◎电话:0531—86694596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12号(市中心医院对面)历东商务大厦12层1211室 ◎备案序号:
-1
-1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