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14 15: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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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fo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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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14 15: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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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fo0531
--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发放个人福利或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用途又可以分为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则属于个人福利,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内部的集体福利事项(如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则属于集体福利。
(一)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发放个人福利
因此,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际上已不存在差异,即无需再专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此情形下企业应分3步作如下会计处理: (1)决定发放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注: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2)实际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企业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在增值税方面,由于企业将自制成品用于集体福利,属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所以,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需按照产品的正常计税价格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企业将自产成品用于企业内部的集体福利,没有改变相关产品的所有权属,属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无需作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再确认销售收入。由此可见,企业将资产用于内部集体福利仅需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计缴的增值税一并计入相关福利事项的成本或费用),无需再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1)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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