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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3/12/30 12:24:00)
--  作者:济南泉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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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3/12/30 12:23:00)
--  作者:济南泉润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抓紧修订(20131230)

2013年12月29日16:44  法制日报

 

  法制网讯 记者余瀛波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抓紧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同时,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该负责人表示,公司法的上述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原标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抓紧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