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8/7/30 17: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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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济南泉润
-- 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08]150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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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8/7/30 17: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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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济南泉润
-- [原创]服务业迎来全新发展机遇,3万元可注册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2008]150号)。 文件规定,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三个凡是放宽了市场进入),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文件规定,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对服务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按照《物权法》、《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执行。 另外,文件还对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注册服务商标、促进广告业发展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