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六)下列企业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 3.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及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 5.从事电子商务、投资、担保和当年迁入的私营有限公司; 6.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设立的有限公司; 7. 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09年应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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