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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大多数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会购买大量烟酒等用于内部招待或者送礼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情况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认证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