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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小规模出口企业免税政策二

1楼
济南泉润 发表于:2008/9/23 17:22:00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 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 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 关规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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