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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出差补贴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1楼
济南泉润 发表于:2012/10/5 17:27:00

【问题】

我公司规定,员工出差到外地报销费用时有一部分出差补贴,用于出差期间的餐费及杂费等,请问:这部分补贴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85号)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出差补贴不属于交通补贴,符合规定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2012-04-11 上午国税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巡视员卢云在接受网友在线提问时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出差补贴有一个合理标准的问题,但怎样界定合理标准,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可参照的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五)因此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补助标准只要不突破国家规定(如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交通费用、住宿费等票据合规,最好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差旅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则报销和所得税前扣除时是不需要票据的。如果出差期间,产生了餐费。则要区别对待是员工自用餐还是业务招待费。如果是员工自用餐,因为已经定额包干了,则餐费就已经包含在出差补助中,因此不应该重复报销这一部分餐费;如果是业务招待费,,则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10-5 17:35: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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