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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12月16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山东省财政厅 |
文件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
山东省工商局 |
鲁地税发[2010]79号
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信息
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制度通知如下:
一、股权变动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应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服务工作,依法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办法股权变更手续。
三、对由此给工商部门增加的相关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予以考虑。
附件:1、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
2、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印发
校对:张莅蓓 印300份
附件1:
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
单位:元
转让单位(人) |
名称(姓名) |
|
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被转让股权 |
名称 |
|
联系电话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受让单位(人) |
名称(姓名) |
|
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转让股权情况 |
股权转让时间 |
|
股权转让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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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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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额 | ||
税务部门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由股权变动单位在办理股权变更时填写;
2、本表适用于自然人与单位或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3、转让单位(人)是指转让股权的单位(自然人);
4、被转让股权单位是指发生股权变更的单位;
5、受让单位(人)是指购买股权的单位(自然人);
6、此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单位、工商部门各一份。
附件2:
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
(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
单位:元
转让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被转让股权单位 |
名称 |
|
联系电话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受让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转让股权情况 |
转让时间 |
|
转让合同号 |
|
原值 |
|
转让金额 | ||
税务部门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由股权变动单位在办理股权变更时填写;
2、本表适用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3、转让人是指转让股权的自然人;
4、被转让股权单位是指发生股权变更的单位;
5、受让人是指购买股权的自然人;
6、此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单位、工商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