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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帖]股东身份不同分红纳税有别

1楼
cfo0531 发表于:2010/8/25 12:38:00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樊剑英  2010年8月23日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香港企业A持有45%股权,境内外商投资企业B持有40%股权,外籍个人C持有10%股权,境内自然人D持有5%股权。2010年,该企业拟用税后利润2000万元直接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前该企业想知道此种行为是否属于分红?若属于分红,企业应如何办理税款代扣代缴?

 

  企业以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借鉴《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而盈余公积金来源于税后利润,用其转增注册资本,实质是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以分得的利润再对公司进行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企业以税后利润直接增加注册资本,要分解为利润分配和增加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鉴于该企业股东身份有别,各股东所获取的红利所得适用的纳税规定也有差别。

 

   外籍个人C及境内自然人D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八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外籍个人C持有10%股份所获取的2000×10%=200(万元)红利所得,不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境内自然人D持有5%股份所获取的2000×5%=100(万元)红利所得,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万元。

 

   香港企业A及外商投资企业B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外商投资企业B虽然属于境外投资,仍属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境内居民企业,其所获得的2000×40%=800(万元)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香港企业A可以适用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该企业需要代扣代缴香港A企业所得税2000×45%×5%=45(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该企业税后利润包括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则在计算香港企业A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时应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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