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CFOCLUB税务实务增值税 → [原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烟酒等用于内部招待或者送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财务审计专线:133 9531 6856 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专线:156 0531 5633 税务/财务管理咨询专线:0531-8669 4596
代理公司注册/记账/报税专线:0531-8696 9466 在线QQ咨询:463526518 QQ群:45486257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科技基金验收专项审计 双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共有19227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原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烟酒等用于内部招待或者送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济南泉润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54 积分:4094 威望:0 精华:7 注册:2007/8/22 12:00:00
[原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烟酒等用于内部招待或者送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发帖心情 Post By:2014/2/7 10:19:00 [只看该作者]

春节期间,大多数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会购买大量烟酒等用于内部招待或者送礼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情况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认证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审计、涉税鉴证、评估、财税咨询、公司秘书、代理记帐、
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
0531-86694596
审计/评估/财税代理请点击这里   单帖管理 | 引用 | 回复 回到顶部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

[原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烟酒等用于内部招待或者送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