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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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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  发帖心情 Post By:2011/3/4 13:08:00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3-4 13:19: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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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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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介绍
甲商业企业,为乙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按照协议,甲企业以进货价对外销售乙企业的产品,乙企业根据甲企业的销售业绩,采取返利方式弥补甲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乙企业返利方式有现金返利、实物返利。根据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取得的返利收入的税金,应作冲减进项税金处理,但对于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却无相关依据,那么对于企业平销行为取得的返利,在会计上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咨询人员意见
对于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在流转税上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甲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笔者分析
咨询人员对于平销返利的税务分析是正确的。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失袁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但因为平销返利并非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无偿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就更不应该了;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而返利又不属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那么是否可以如咨询人员所述,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
 
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核算的。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其次,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并无相应的成本结转,只是转出进项税额。所以咨询人员认为应将收到的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
 
笔者以为,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影响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例题剖析
 
    【例1】2006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假设甲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则应视乙企业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不同处理:
 
    【例2】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例3】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来源:http://www.xici.net/#d585301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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