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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9/19 15:43:00 [只看该作者]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一、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否应当确认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

(2)增值税法对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如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


2、收入确认的时间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2)但按照增值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分期确认收入;“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一次性确认收入。

(3)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在分期付款收入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与会计准则不一致。


3、收入确认的金额: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这规定了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种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前者通常是企业分期收款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时间较短(一般在三年以下),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前者通常是企业分期收款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时间较长(一般在三年以上),收取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后者的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因而具有融资性质。


相应地,收入金额的确认也就分为两种情况: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金额确认收入;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即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递减处理。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


(2)增值税法规定,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的确认上与会计准则相同。


但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的确认上与会计准则差异较大。增值税方面,应直接以合同约定的“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于实现时来确认应纳增值税收入。这意味着应把“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的一部分。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可以把这个差额部分视为增值税的价外收费,二是把销售商品和提供融资服务作为一项混合销售来看待。因此要确认为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法上确认的收入要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


根据以上分析,不论是否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金额于实现时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销售收入,并据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如果虽然分期付款,但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20 8:17: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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