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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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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31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1/13 16:56:00 [只看该作者]

国税函〔2008〕1079号
成文日期:200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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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2/24 19:25:00 [只看该作者]

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题内容:
请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17%。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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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2/24 19:29:00 [只看该作者]

从一般纳税人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办理哪些手续?

问:您好:
     我公司因效益不理想,今年想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办理哪些手续?改后税率是3%吗?

答: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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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2/24 19:35:00 [只看该作者]

续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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