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CFOCLUB税务实务企业所得税 → [转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可享减免所得税优惠

财务审计专线:133 9531 6856 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专线:156 0531 5633 税务/财务管理咨询专线:0531-8669 4596
代理公司注册/记账/报税专线:0531-8696 9466 在线QQ咨询:463526518 QQ群:45486257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科技基金验收专项审计 双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共有19998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转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可享减免所得税优惠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fo0531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155 积分:1670 威望:0 精华:2 注册:2008/5/25 20:46:00
[转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可享减免所得税优惠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7/27 10:06:00 [只看该作者]

信息来源:中国税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做出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计/评估/财税代理请点击这里   单帖管理 | 引用 | 回复 回到顶部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

[转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可享减免所得税优惠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