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CFOCLUB税务实务企业所得税 → 新所得税法辅导—反避税核定方法

财务审计专线:133 9531 6856 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专线:156 0531 5633 税务/财务管理咨询专线:0531-8669 4596
代理公司注册/记账/报税专线:0531-8696 9466 在线QQ咨询:463526518 QQ群:45486257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科技基金验收专项审计 双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共有16569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新所得税法辅导—反避税核定方法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济南泉润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54 积分:4094 威望:0 精华:7 注册:2007/8/22 12:00:00
新所得税法辅导—反避税核定方法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1/11 15:58:00 [只看该作者]

  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核定征收条款,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明确纳税人履行举证责任和解决反避税调查调整日趋复杂、案件旷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规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通常做法。

  实施条例对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采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法作了明确:(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此条款是关联交易中的反避税措施。



审计、涉税鉴证、评估、财税咨询、公司秘书、代理记帐、
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
0531-86694596
审计/评估/财税代理请点击这里   单帖管理 | 引用 | 回复 回到顶部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

新所得税法辅导—反避税核定方法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