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CFOCLUB税务实务企业所得税 → [转帖]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财务审计专线:133 9531 6856 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专线:156 0531 5633 税务/财务管理咨询专线:0531-8669 4596
代理公司注册/记账/报税专线:0531-8696 9466 在线QQ咨询:463526518 QQ群:45486257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科技基金验收专项审计 双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共有21753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转帖]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济南泉润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54 积分:4094 威望:0 精华:7 注册:2007/8/22 12:00:00
[转帖]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4/20 16:07:00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成文日期:2008-04-07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审计、涉税鉴证、评估、财税咨询、公司秘书、代理记帐、
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
0531-86694596
审计/评估/财税代理请点击这里   单帖管理 | 引用 | 回复 回到顶部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

[转帖]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