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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之个人所得税


一、主要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7]第085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税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二、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界定


A:《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B:《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D:《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E: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F:从以上规定看会计上的职工薪酬的确认范围和税法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确认范围不完全一致。这就导致了会计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这三项会计上应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津贴、补贴”,但在税法上则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2、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差旅费等,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不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税法上也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三、奖金

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补贴、津贴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解读:实施条例及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其他部门则无权规定,除国务院规定之外的各种名义的补贴、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33号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补贴:鲁地税函〔2010〕25号: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为支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省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对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予征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1号),明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纳税。因此,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174号原文如下:


淄博、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现金以外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淄地税发【2010】71号)、《关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主要情况是胜利油田及齐鲁石化系统实施住房补贴集中管理,将按月提取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存储,参照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计算利息,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提取使用住房补贴,以及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返还住房补贴。上述做法是将按月随工资薪金发放的住房补贴改为集中管理,有条件提取使用,其实质属于“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等有关规定,上述采取以个人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范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98]155号)第一条规定: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解读:上述福利费用(生活补助费)系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也就是说从支付后应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列支。


抚恤金一般是指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六、保险赔款

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处的保险赔款不管是社会统筹保险赔款还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赔款,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一般从其他应收应付项下核算。


七、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税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离退休费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008年1O月中国公民张某与原任职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0000元,张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共计20个月。张某的月工资2200元。2008年10月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答』60000÷20+2200-2000=3200(元),税率为15%,扣除数为125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2200-2000)×15%-125=8905(元)

  

另: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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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险一金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商业保险

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确认的范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范围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中国公民郑某2009年l~12月份每月工资3200元,12月份除当月工资以外,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0元。郑某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 )元。
『答』各月工资应纳税额合计=[(3200-2000)×10%-25]×12=1140(元)
  10000÷12=833.33(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元。
  全年一次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
  合计应纳税额=1140+975=2115(元)

  ②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假定中国公民李某2009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15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资金(兑现的绩效工资)18500元。请计算李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8500-(2000-1500)]÷12=1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18500-(2000-1500)] ×10%-25
  =18000×10%-25
  =1775(元)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补充: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办法纳税。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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