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CFOCLUB税务实务个人所得税 → [公告]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务审计专线:133 9531 6856 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专线:156 0531 5633 税务/财务管理咨询专线:0531-8669 4596
代理公司注册/记账/报税专线:0531-8696 9466 在线QQ咨询:463526518 QQ群:45486257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科技基金验收专项审计 双软企业认证专项审计

  共有17028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公告]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济南泉润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54 积分:4094 威望:0 精华:7 注册:2007/8/22 12:00:00
[公告]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9/3 8:41:00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76号
成文日期:2008-06-1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审计、涉税鉴证、评估、财税咨询、公司秘书、代理记帐、
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
0531-86694596
审计/评估/财税代理请点击这里   单帖管理 | 引用 | 回复 回到顶部

返回版面帖子列表

[公告]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