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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荐]销售折扣、折让与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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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销售折扣、折让与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4/1 7:43:00 [只看该作者]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在新会计准则中,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在新会计准则中,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数量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即目的是为了提高销售数量。

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所以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品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即商品销售过程中常见的“打折”在确认收人时要先扣除。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但税法又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后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带折扣销售,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并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2)现金折扣


 

在新会计准则中,现金折扣又称销货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折扣多少由客户付款的早晚决定。它通常表现为2/10、1/20、N/30,读作如果在10天之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则无折扣。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即不允许将折扣额冲减销售收入,而是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账务处理也一致。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所得税方面,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例】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2)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账款                      77805


 

  

2.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

销售退回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后,应按照有关原始凭证,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凡是本月发生的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如已结转销售成本,同时应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

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在发生时只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不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账务处理比照销售退回的相关部分处理。也可设置“销售折让”账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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