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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5/18 14:44:00 [只看该作者]

作者:李艳红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摘要】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文论述了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政府补助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

  【关键词】 准则,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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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由政府来弥补。再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1.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2.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给予企业的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只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某公司的申报,签订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某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递延收益600000

  (2)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

  20x9年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 20x1年2月,甲企业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x1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 20x1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x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1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递延收益2100000

  (2)20x1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0

  (3)自20x2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500

    贷:营业外收入17500

  (4)20x9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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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1/2/20 10:44:00 [只看该作者]

补充:

 

1、专项应付款与政府补助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8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由上述规定和解释可以看出,“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政府补助”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

 

前者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则规定,收到财政拨款后,首先判断这项拨款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2、税收返还与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06)的有关规定,税收返还(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属于政府补助,在计入当期损益时,应当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但是,如果享受的税收优惠是直接减征、免征等形式的,这类税收优惠不属于16号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不确认“补助收入”,直接在确认相关的税费时扣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2-20 11:20: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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