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本报4月16日讯 济南某药材公司投资50万元与他人合伙开办济南某医药公司,后来药材公司偷偷将其中30万元注册资金抽回。日前,平阴法院执行法官查明案情后,依法追加药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7年,济南某医药公司与祁某发生业务关系,总计欠祁某20余万元未还。后祁某将医药公司诉上法庭,法庭于2008年12月判决医药公司偿还祁某23.5万元。判决生效后,医药公司并未履行义务,祁某于2009年2月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医药公司称经营十分困难,无钱还债。执行法官对公司的账目审查发现,医药公司是济南某药材公司与刘某、王某等人合伙成立的,药材公司出资额为50万元,但2004年医药公司成立后不久,药材公司就将注册资金中的30万元抽回,而抽回注册资金的行为并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也未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执行合议庭认为,药材公司在出资与他人成立医药公司后,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而医药公司现无财产清偿债务,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药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遂裁定追加药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
来源:2009年4月17日《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