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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的通知》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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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的通知》2009-2-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2/12 15:43:00 [显示全部帖子]

鲁工商外企字〔2009〕27号
 
 
关于印发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
优惠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各被授权市、县(市)、分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台资企业发展,进一步吸引台商来鲁投资,省局对现有服务台商来鲁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汇总和完善,形成了《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鲁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鲁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鲁投资的,允许其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鲁投资项目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
二、降低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三、放宽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只要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山东”、“山东省”行政区划。
四、放宽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五、支持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综合商社”、“策划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六、降低台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从事电子、生物、高新技术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七、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公民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八、放宽台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条件。支持台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九、允许台资企业委托出资。台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十、放宽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台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十一、免予办理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台资企业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其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的,允许企业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二、支持台商投资新兴行业。对台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且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十三、放宽台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台资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台商投资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并允许其经营范围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用语。
对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待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生产经营资格。
十四、放宽台资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执照复印件;租用军队房屋,可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十五、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台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具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简化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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