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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向国外中介支付佣金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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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中介支付佣金的有关问题  发帖心情 Post By:2011/4/15 15:15:00 [只看该作者]

 

一、向国外企业支付佣金企业所得税问题

 

取得佣金的企业是否负有我国所得税义务,取决于该公司是否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及场所,即该劳务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向国外客户支付佣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提供劳务所得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则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按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支付方也不需要代扣代缴。

  

二、向国外个人支付佣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向国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营业税问题

 

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15 15:15: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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