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规定: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确认为投资收益不同)。
3、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4、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支付价款1000元,不考虑交易费用。该债券面值为1250元,票面利率为4.72%,实际利率为10%,按年支付利息,A公司将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1250
贷:银行存款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
例2:2008年1月1日,A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支付价款1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0元。该债券面值为1250元,票面利率为4.72%,实际利率为10%,按年支付利息,A公司将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1250
贷:银行存款 10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0
差异分析: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以上例题中,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应确认的计税成本完全一致,例1均为1000元,例2均为1050元。
例3:接例1,2008年至2012年,A公司每年年末应确认的应收利息为59元(1250×4.72%),根据实际利率法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00元(1000×10%)、104元、109元、114元和118元。2012年末,A公司收回本金125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8年至2012年,年末确认应收利息及投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 (45、50、55、59)
贷:投资收益100 (104、109、114、118)
②2012年,年末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 1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1250
差异分析: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企业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所得,即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