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keyword--><!--/keyword-->金融<!--keyword--><!--/keyword-->机构、证券公司、<!--keyword--><!--/keyword-->期货<!--keyword--><!--/keyword-->公司、基金管理公司、<!--keyword--><!--/keyword-->保险<!--keyword--><!--/keyword-->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4年2月7日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
名称 |
依据 |
1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 |
商业银行<!--keyword--><!--/keyword--><!--/keywor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3 |
外资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5 |
信托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6 |
财务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 |
金融租赁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8 |
汽车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9 |
<!--keyword--><!--/keyword-->消费金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0 |
货币经纪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1 |
村镇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2 |
贷款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4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证券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6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keyword--><!--/keyword-->管理条例》 |
17 |
基金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8 |
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0 |
外资保险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21 |
直销企业 |
《直销管理条例》 |
2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2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4 |
劳务派遣企业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5 |
典当行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7 |
小额贷款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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