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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过程中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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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过程中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12/10 15:19:00 [只看该作者]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中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称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 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及分期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原文】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解读】

在公司注册实践中,很多客户资金不充裕,就到处借款甚至走非法融资的形式,这是不理智的、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分期出资是一个现实的、合法的选择。

 

 

二、关于出资的形式:

 

【公司法原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解读】

货币(现金和银行存款)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形式;如果临时货币资金不足也可以用符合规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一般而言,有正式发票的实物、有相应登记证书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等)以及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是最常见的非货币资产。

 

三、关于验资 

 

【公司法原文】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解读】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指出具验资报告。

 

 

四、关于虚报注册资本

 

【公司法原文】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原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

 行为人必须取得了公司登记,而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果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使用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了欺诈手段,没有予以登记,不构成本罪。因此 “取得公司登记”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虚报注册资本必须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另一界限。

 

五、关于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

 

【公司法原文】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原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文】

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在实践中,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是常见的经济现象。对此,公司法和刑法都视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现实中,股东资金不足而找垫资机构虚假出资办完公司登记手续后又非法抽逃资金是有的,但也是法律风险最大的。轻则工商年检时罚款、扣执照,重则触犯刑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10 15:27: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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