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山东泉润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平台及财务专业人士互动平台(首席财务官俱乐部)  (http://cfoclub.cn/index.asp)
--  公司秘书服务: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代理报税  (http://cfoclub.cn/list.asp?boardid=32)
----  [原创]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http://cfoclub.cn/dispbbs.asp?boardid=32&id=474)

--  作者:cfo0531
--  发布时间:2009/12/11 11:59:00
--  [原创]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第一、【已经作废的开办费规定】

 

1、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2、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开办费的原文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第二、【关于开办费的现行规定】

 

A、《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于20011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原文规定】

第五十条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B、《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所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有关开办费的原文规定如下: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企业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解读:

1、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2、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3、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4、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11日起施行)及其规定

 

新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结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分明细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


国税函[2009]98号既认可历史上的“分期摊销”的做法,即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此处未明确规定摊销年限,可参照“其他待摊费用”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

 

也认可会计制度上“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办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11 16:08:15编辑过]